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等级保护测评完整流程介绍

 

第一,定级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,由系统运用、使用单位根据《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指南》自主确定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,有主管部门的,应当经主管部门审批。

对于拟确定为四级及以上信息系统,还应经专家评审会评审。新建信息系统在设计、规划阶段确定安全保护等级。

第一级(自主保护级) 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,会对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,但不损害国家安全、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。

第二级(指导保护级) 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,会对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严重损害,或者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损害,但不损害国家安全。

第三级(监督保护级) 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,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,或者对国家安全造成损害。

第四级(强制保护级) 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,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特别严重损害,或者对国家安全造成严重损害。

第五级(专控保护级) 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,会对国家安全造成特别严重损害。

 PS:虽然说的是自主定级,但是也得根据系统实际情况去定级,有行业指导文件的根据指导文件来,没有文件的根据定级指南来,总之一句话合理定级。

第二,备案

运营、使用单位在确定等级后到所在地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备案。新建二级及以上信息系统在投入运营后30日内、已运行的二级及以上信息系统在等级确定30日内备案。公安机关对信息系统备案情况进行审核,对符合要求的在10个工作日内颁发等级保护备案证明。 

PS:对于定级不准的,应当重新定级、重新备案。对于重新定级的,公安机关一般会建议备案单位组织专家进行重新定级评审,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。

第三,开展等级测评

运营、使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应当选择合规测评机构,定期对信息系统安全等级状况开展等级测评。三级及以上信息系统至少每年进行一次等级测评,四级及以上信息系统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等级测评,五级应当依据特殊安全需求进行等级测评。测评机构应当出具测评报告,并出具测评结果通知书,明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及测评结果。

第四,系统安全建设

运营使用单位按照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,选择管理办法要求的信息安全产品,建设符合等级要求的信息安全设施,建立安全组织,制定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。

PS:系统建设整改。对于未达到安全等级保护要求的,运营、使用单位应当进行整改。整改完成应当将整改报告报公安机关备案。

第五,监督检查

公安机关依据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规范,监督检查运营使用单位开展等级保护工作,定期对信息系统进行安全检查。运营使用单位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的安全监督、检查、指导,如实向公安机关提供有关材料。 PS:受理备案的公安机会对三级、四级信息系统进行检查,检查频次同测评频次。五级信息系统接受国家制定的专门部门检查。

新系统开发建设后,及时开展等级保护测评或相关安全测试,避免系统带病上线,将安全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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